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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志刚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志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刑监2号原审被告人:刘志刚,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原审被告人刘志刚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刘志刚服刑期间,发现本案被告人刘志刚在浑江区法院判处的刑罚未执行完毕时,在靖宇县内再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院 长 郑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