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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吉泽登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吉泽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328民特2号申请人:苏吉泽登,男,藏族,生于1951年1月27日。申请人苏吉泽登要求宣告其女儿灯真拉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吉泽登诉称:我女儿灯真拉翁于2010年3月2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6年。我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女儿灯真拉翁走时把年幼的女儿留在家中,并把其个人的存款500元及随身的两套藏装留在了家中,现我与老伴已年近7旬,我害怕我离世之时,如果女儿回来会无依无靠,如果把她的个人存款交由我保管,我至少能够保证不被别人挥霍,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灯真拉翁失踪,将灯真拉翁留下的500元存款及随身两套藏服指定由我代管。经查:灯真拉翁,女,藏族,四川省甘孜县昔色乡青沙村村民,1989年6月18日出生,系申请人苏吉泽登婚生之女,身份证号码:513328198906182544。2004年灯真拉翁与一名甘孜籍男子在打工过程中相识,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2007年10月左右男方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此时灯真拉翁腹中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被申请人灯真拉翁于2008年5月7日在自己家中生育一女。生完小孩后,在未婚先孕及痛失爱人的双重压力下,灯真拉翁于2010年3月2日从娘家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六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灯真拉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灯真拉翁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灯真拉翁失踪前在在其父亲苏吉泽登处有个人存款500元,其走时把随身的两件藏服留在家中没有带走。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吉泽登所提出的关于宣告灯真拉翁失踪及将灯真拉翁存款指定由其代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灯真拉翁为失踪人;二、指定苏吉泽登为灯真拉翁个人存款的代管人。审判员 益西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