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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谢华杰与刘光中、卜英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杰,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790号原告谢华杰,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刘光中,男,生于1973年5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卜英海,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罗文武,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柯克富,男,生于1981年11月14日,汉族,住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杰诉被告刘光中、卜英海、罗文武、柯克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华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任艳秋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