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西和与王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和,王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264号之一原告:陈西和,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唤,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陈西和诉被告王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陈西和未按规定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原告陈西和的诉讼费用469元,退还一半234.5元。审 判 长 来振乾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