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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尚应怀诉郭帅、朱重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应怀,郭帅,朱重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713号原告尚应怀,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郭帅,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朱重钢,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原告尚应怀诉被告郭帅、朱重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