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尚应怀诉郭帅、朱重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应怀,郭帅,朱重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713号原告尚应怀,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郭帅,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朱重钢,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原告尚应怀诉被告郭帅、朱重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