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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开富、蒋旭容、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富,蒋旭容,陈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059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行董事长。被告:于开富,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蒋旭容,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陈凤英,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开富、蒋旭容、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计3231.5元,由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艾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