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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谢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某。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桂1026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谢某驾驶的桂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申请人卢某所有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那字第××号)进行查封。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谢某驾驶的桂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卢某所有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那字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竟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