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少明与深圳市滢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少明,深圳市滢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少明,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滢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乐村滢水山庄19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以北、双界河以东嘉进隆前海汽车城C01。法定代表人:王木清,执行董事。上诉人谢少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滢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少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少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少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