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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万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如皋市万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595号之一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4907813F。法定代表人:张伟明。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万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二组,机构代码:66575400-X。法定代表人:马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万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万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7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397由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