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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430号原告:杨志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郁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韦天雁。原告杨志强与被告桂平市华城大都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