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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苏凤丽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丽,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苏凤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苏凤丽与被执行人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