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苏凤丽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丽,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苏凤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苏凤丽与被执行人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