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贾明与申小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申小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贾明。被执行人申小晶。申请执行人贾明与被执行人申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申小晶给付贾明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分期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由申小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贾明人民币12000元整,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贾明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26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查封的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