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晓霓与周军、姚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霓,周军,姚家红,王忠明,王后俊,王玉奇,郭俊飞,刘艳伟,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04号原告:王晓霓,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周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姚家红,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忠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后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玉奇,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郭俊飞,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艳伟,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吴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霓与被告周军、姚家红、王忠明、王后俊、王玉奇、郭俊飞、刘艳伟、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霓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周军、姚家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史文花、杜长学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仁合大厦B号楼2单元2层20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及史文花、杜长学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仁合大厦C座1层103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军、姚家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史文花、杜长学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仁合大厦B号楼2单元2层20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三、查封史文花、杜长学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仁合大厦C座1层103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