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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603号韦建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身份证号码:×××0776,壮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隆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农业银行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韦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未放行车辆的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材料、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为由对被告人韦某罚款1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韦某实施的行政罚款1300元,包含了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情节,且不能区分每个违章情节对应的罚款,按照一事不重复评价的法律原理,该行政罚款可抵扣本案判处的罚金。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丘雅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