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6722号原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松筠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公塘社区板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超,总经理。原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衡萱公司)与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晟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昌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萱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2168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8月31日。2、合同约定标的物:透水砖。3、合同约定价款:320000元。4、合同约定标的物交付时间和方式:按需方通知送货需方工地,供货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5、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以签收的实际数量计算,50000元结算一次,余款最后一次结清。6、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须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7、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7月17日。8、实际交货金额和付款金额:交货金额141808元,已付款59640元,下欠8216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一份、结算单三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价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应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价款82168元。二、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1.50元,由被告南京晟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玮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