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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交其、张小白与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交其,张小白,李海涛,楼雪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98号原告李交其,男,无业。原告张小白,女,无业。被告李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楼雪云,女,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诉被告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通知原告李交其、张小白须在10月9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否则,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李交其、张小白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