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交其、张小白与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交其,张小白,李海涛,楼雪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98号原告李交其,男,无业。原告张小白,女,无业。被告李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楼雪云,女,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诉被告李海涛、楼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通知原告李交其、张小白须在10月9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否则,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李交其、张小白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交其、张小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