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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丛红、丛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岩,丛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6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丛岩,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丛红,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2015年4月3日因非法行医被温岭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丛红、丛岩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146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丛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丛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假药,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丛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丛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丛岩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丛岩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14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陈 园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