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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567号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1栋19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微。本院在审理原��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明宇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未缴纳。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