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蔚国强与被执行人佟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国强,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蔚国强,男,1959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3段31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210719195905090419。被执行人佟金龙,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高屯村,身份证号2114021990122959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蔚国强与被执行人佟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溪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