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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749号原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北路1号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160412。法定代表人:唐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文,职员。被告:张志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厦门福斯特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