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吴建兴与朱邢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兴,朱邢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590号之一原告:吴建兴,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过建忠,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邢茜,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兴与被告朱邢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建兴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丁燕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