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谭幼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谭幼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397号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3号。法定代表人陈瑞锋,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韶、叶家祺,均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先飞达物流A区-17��。法定代表人谭幼连。被告谭幼连,女,壮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谭幼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谭幼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货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经销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供应塑胶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故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并非货款合同纠纷。上述《区域经销合同》还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由佛山高明法院裁决。原告住所地是在佛山市高明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综上,故被告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谭幼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异书记员 谭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