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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水源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郊购物广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源,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郊购物广场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019号原告:水源。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郊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邹军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源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南郊购物广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水源承担25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