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罗天麟、任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罗天麟,任善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848号原告:孙小龙,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罗天麟,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任善美,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孙小龙诉被告罗天麟、任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孙小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龙撤诉。本案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孙小龙负担。审判员  肖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健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