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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德利与张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利,张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829号原告:张德利,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耀珍,女,1971年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周屯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张德利与被告张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德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