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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厚则与麻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则,麻永维,折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922号之一原告张厚则,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麻永维,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玉莲,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张厚泽与被告麻永维、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麻永维在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麻永维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在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