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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莫和平与陈江、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和平,陈江,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8333号原告莫和平。委托代理人孙国民、王梦娜,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被告徐涛。原告莫和平诉被告陈江、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莫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徐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莫和平诉称:2009年5月20日、同年5月24日,被告陈江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由被告徐涛供保证责任担保。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江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徐涛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徐涛已返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余款87000元被告陈江至今未还,被告徐涛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陈江归还借款87000元;2.被告徐涛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陈江、徐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5月20日、同年5月24日,被告陈江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同时约定陈江逾期不还的由被告徐涛供保证责任担保。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徐涛归还了原告13000元,余款两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陈江作为借款人,被告徐涛作为担保人,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莫和平借款87000元;二、徐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陈江的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陈江追偿。如陈江、徐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陈江负担,由徐涛负一般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金金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