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成双起诉王艳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双,王艳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574号原告:王成双,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艳秋,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成双与被告王艳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双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王成双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