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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成双起诉王艳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双,王艳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574号原告:王成双,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艳秋,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成双与被告王艳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双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王成双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