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海军、王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军,王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谭海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王铁林,男,1976年4月4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柳江县。谭海军与王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铁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海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请求被执行人王铁林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52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铁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铁林名下坐落于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98-2号2栋1单元XX号的房产,因另案被本院拍卖且已成交并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王铁林目前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389元,因要扣除由于离婚每月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所租房屋租金,还应保留被执行人王铁林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王铁林无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铁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海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铁林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海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