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庆霞、刘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庆霞,刘兆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325号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杰,董事长。被告:高庆霞,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刘兆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庆霞、刘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庆霞、刘兆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庆霞、刘兆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00元,退回原告606.00元,另606.00元及财产保全费600.00元,合计12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