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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庆霞、刘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庆霞,刘兆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325号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杰,董事长。被告:高庆霞,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刘兆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庆霞、刘兆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庆霞、刘兆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禾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庆霞、刘兆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00元,退回原告606.00元,另606.00元及财产保全费600.00元,合计12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