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建波与方自新、马述普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波,方自新,马述普,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2053号原告:周建波。被告:方自新。被告:马述普。被告: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负责人:方自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周建波与被告方自新、马述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建波申请追加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仓村委会)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周建波、被告马述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自新、被告马仓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68239.14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被告方自新、马述普与原告周建波协商,由原告施工马仓村村庄环境整治外墙改造工程。原告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施工内容,该工程总价款68239.14元整。截止2016年5月,被告尚欠68239.14元整,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2011年马仓村庄环境整治外欠明细表及其他》外欠明细为证。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所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所欠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周建波承揽了被告马仓村委会的村庄环境整治外墙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马仓村委会欠原告工程款68239.14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仓村委会未予清偿。另查明,原告周建波在被告马仓村委会施工期间,被告马述普任被告马仓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2012年4月,被告方自新接任马仓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波与被告马仓村委会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仓村委会欠原告周建波68239.14元工程款,事实清楚、其依法应予清偿。被告方自新、马述普的行为系代表被告马仓村委会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清偿义务,故原告对该二被告的诉求,应予驳回。被告方自新、马仓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并结合相关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建波工程款68239.14元;二、驳回原告周建波对被告方自新、马述普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