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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姚银富、李卢雁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芬,姚银富,李卢雁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刑初123号自诉人张学芬,女,出生于1969年0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代理人胡志刚,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银富,男,出生于1966年02月02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人李卢雁,女,出生于1983年05月04日,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自诉人张学芬以被告人姚银富、李卢雁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姚银富、李卢雁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学芬与被告人姚银富庭外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学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学芬撤诉。审 判 长  蒋丽萍审 判 员  耿 健代理审判员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未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