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80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1987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海林市新安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两人没有共同语言。2014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双方原本感情不好,一起生活期间,一直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两年多来,被告杳无音讯,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王某某未出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结婚证书。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对其予以采信。二、新安朝鲜族镇复兴村民委员会证明。经核实,被告201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属实,对其予以采信。三、出庭证人张某某、樊某某。证实内容属实,对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7年11月18日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已结婚多年,婚生子女已独立生活,但被告自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并无过错。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刚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桂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