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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行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锦清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行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锦清,男,1938年11月18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吴锦清因诉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锦清于2016年2月15日以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其被举报毁林开垦,后被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进行行政处罚。其认为,树倒是因为风灾所致,其行为是控制松杂树树冠扩张而不是毁林,且被告适用的法规不能套以前的事例。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锡滨农林林罚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2015年4月30日,市民举报阖闾城影视基地南面山坡上有部分马尾松被毁现象。2015年5月4日,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立案调查,确定毁林人系吴锦清。同年5月18日,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作出的锡滨农林林罚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吴锦清。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54号裁定准予执行。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吴锦清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吴锦清的起诉不予立案。吴锦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树倒是因为风灾所致,其行为是控制松杂树树冠扩张而不是毁林,且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适用的法规不能套以前的事例。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锡滨农林林罚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行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吴锦清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吴锦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