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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欧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欧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成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622室。负责人:王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欧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四期10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昌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悦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苑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旨阳,该公司法务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士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区荣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欧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式达公司)、荣成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南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世纪达江苏分公司以其与欧世达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世纪达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