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濮阳市亿顺商贸有限公司、孙凤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濮阳市亿顺商贸有限公司,孙凤琴,王平顺,朱磊,王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曾上教,陈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亿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任丘路建业城市花园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孙凤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凤琴,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平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慧,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负责人:林显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戈,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系该银行工作人员,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法定代表人:曾上教。一审被告: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浦纺工业园区桃花坪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曾上教一审被告: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十井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上教。一审被告: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曾上教。一审被告:曾上教,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一审被告:陈红霞,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再审申请人濮阳市亿顺商贸有限公司、孙凤琴、王平顺、朱磊、王慧因与被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曾上教、陈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亿顺商贸有限公司、孙凤琴、王平顺、朱磊、王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杨 霞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