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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8602民初8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营者:孙岚丽。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以下简称嘉士特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士特娱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著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情》等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嘉士特娱乐中心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及其享有的著作权原告音著协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注册资金10万元,活动地域范围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音著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所授权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表明上述合同有效期已经自动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著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专辑(ISRCCN-A01-11-374-00/V.J6),专辑封底版权声明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上述专辑收录了本案诉争的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且专辑内页显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14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名单详见附录。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所属行业为室内娱乐活动,许可经营项目为歌舞娱乐服务。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开业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资金数额50万元。原告音著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7月28日19时55分许,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志国及公证人员赵纯雨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陈怀宝来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嘉士特KTV”,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娱乐场所的门头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随同陈怀宝进入“013”包间。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CX290E)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并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311部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了本案14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陈怀宝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播放结束后,将摄录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陈怀宝付款后向该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陈怀宝将付款时取得的POS单(载明消费金额480元)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2015年8月6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29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行为及过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所附歌曲清单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所附单据复印件系取证现场获得的单据复印件。庭审中,当庭播放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公证书所附取证光盘。根据光盘内容显示,原告并未对涉案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完整的公证取证,每首音乐作品仅播放了部分内容,可分辨的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画面内容及演唱内容等均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专辑中收录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一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为证明其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了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进行诉讼维权,在一审判决后由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662号、663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专辑,(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299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照片,《委托代理合同》,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案外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著协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目前,该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及授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向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是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在既未获得著作权人及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公开放映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违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将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数额为49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律师费,其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因本案为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系列案件之一,且原告在其他系列案件中也均主张了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原告律师工作量、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在审查其关联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经营者孙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爱情》等涉案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作品名称详见附录);二、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经营者孙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经营者孙岚丽)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录:涉案1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序号歌曲演唱爱情莫文蔚爱情真伟大莫文蔚电台情歌莫文蔚忽然之间莫文蔚寂寞的恋人啊莫文蔚没时间莫文蔚双城故事莫文蔚想一个男生莫文蔚阴天莫文蔚北极光(粤)莫文蔚怎么了莫文蔚真的吗莫文蔚坚强的理由莫文蔚、伍佰广岛之恋莫文蔚、张洪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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