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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柳丽清与魏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丽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4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国利,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柳丽清,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国利与被申请人柳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保全人魏国利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案现已结案,且被保全人魏国利已经履行完毕,被保全人魏国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魏国利在中国建设银行滦平支行的账户0208510151130647582的余额18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魏国利妻子马建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平支行的账户0411340102107511210的余额25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停止办理被保全人魏国利所有的位于滦平镇东街四间房屋的过户手续(所有权证号71246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