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311号原告:王飞,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3幢甲505室。法定代表人:王叶明。原告王飞与被告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3254.72元、差旅费7251.36元,合计40504.88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浙江露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丝公司)系九九红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2月28日,九九红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意承担露丝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33254.72元、差旅费7251.36元。至今九九红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飞劳动报酬及差旅费共计4050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