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与陈碧建、陈必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陈碧建,陈必昌,卢锦志,谢享波,欧阳海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住所地:博罗县。合伙执行人何瑞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碧建,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281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必昌,男,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6994。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卢锦志,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31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享波,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德惠。身份证号码:×××3136。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欧阳海恒,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2290。再审申请人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因与被申请人陈碧建、陈必昌、卢锦志、欧阳海恒、谢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经工商登记成立的普通合伙制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办公时间均有员工上班。法院有没有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或穷尽直接送达手段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商登记办公场所在博罗县罗阳镇廖洞村,原审时未按工商登记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在未穷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报纸公告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且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后,至今未将判决书有效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该判决仍未生效,在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判决可以通过上诉主张权力。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罗县罗阳镇廖洞石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邱新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