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6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返还借款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郭某某无果,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