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忠明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明,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846号原告李忠明,男,被告陈宏,男,汉族,原告李忠明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0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7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之后,原告急需用钱,于2011年9月7日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加利息共计25万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宏于2010年9月7日向原告李忠明借款150000元整,被告陈宏向原告李忠明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李忠明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即150000.00元,期限2010年9月7日-2011年9月7日壹年,年利息为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即37500.00元。借款人:陈宏,2010.9.7,。“借条上有被告陈宏的签名和成都富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金额过高,其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只主张10万元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能够真实地反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则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宏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延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陈宏应支付利息,因其计算方法及金额合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陈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明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50元,由被告陈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友蛟人民陪审员 伍仕军人民陪审员 吴晓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