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913号原告:潘某某,农民。被告:曹某某,农民。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成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