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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树利与王军、揣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利,王军,揣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30民初2696号原告赵树利,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告王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揣新英,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树利与被告王军、揣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王军、揣新英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揣新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3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1月从我处赊购脊瓦600片,每片3.3元,价款1980元;赊购大红瓦5008片,每片2.6元,价款13020元,两项合计150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王军为我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12月,二被告从我处赊购大红瓦3080片,每片2.6元,价款8000元,2016年2月4日,二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上述欠款未约定给付时间,后此款经我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军未作答辩。被告揣新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4年11月从原告处赊购脊瓦600片,每片3.3元,价款1980元、赊购大红瓦5008片,每片2.6元,价款13020元,两项合计150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赵树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瓦款,借款人牛古吐王军,注此款凭小票汇完作废,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大红瓦3080片,每片2.6元,价款8000元,2016年2月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赵树利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欠款人:揣新英、王军,2016.2.4日。上述欠款,二被告未给付原告。另查明,被告王军与被告揣新英于2011年6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所欠货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据,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红瓦和脊瓦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欠据为凭,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被告王军与被告揣新英系夫妻关系,该两笔欠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揣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树利货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军、揣新英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刘伟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