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6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潇与况成启、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潇,况成启,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6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魏潇,男,生于1958年5月11日,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况成启,男,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郭英(系被执行人况成启的妻子),女,生于1978年3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潇与被执行人况成启、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况成启、郭英共同共有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24幢2单元702号登记在郭英名下的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20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英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24幢2单元702号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2035**),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