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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施鞅,高根娣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904号原告:施正,男,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加坡林姆花园XXX号,08-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鞅,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第三人:高根娣,女,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施正诉被告施鞅、第三人高根娣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施正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2日,原告母亲丁洁和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丁洁人民币100万元。同年8月10日,丁洁死亡,其生前订立遗嘱,表示被告支付给丁洁的人民币100万元由原告继承。故原告要求根据丁洁的遗嘱继承该钱款。施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异议,认为被告于2003年2月起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但自2003年2月至今长期居住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施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