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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倪开红、林秀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倪开红,林秀琴,温州市金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9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一、二、三层。负责人:陈锋。被告:倪开红,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林秀琴,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温州市金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赵家硐村。法定代表人:倪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倪开红、林秀琴、温州市金刚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