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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甘小树与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树,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甘小树。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2389-7),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市大道558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在(2016)浙0683执33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