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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精诚与王振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精诚,王振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907号原告:王精诚,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振东,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精诚与被告王振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王精诚以双方私下沟通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精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精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精诚负担。审判员  付忠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