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四荣与查正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荣,查正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829号原告:刘四荣,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婵,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正德,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负责人:张利,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四荣与被告查正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四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刘四荣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杜贤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